当原告多次催讨砂石材料款无果时,面对施工企业的推诿和拖延,他们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困境。手中虽有送货回单、对账单等证据,但对于施工企业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感到迷茫,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翁鹏威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他在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后,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施工企业是否应当对案涉材料款承担付款责任,以及相关经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这成为了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翁鹏威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链的构建至关重要。他第一时间对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及付款协议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他们主张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系个人行为;还称已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约定材料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无法确认砂石是否实际用于案涉工地。面对这些抗辩,翁鹏威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从容应对。
在庭审中,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他指出原告按约将砂石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建的案涉工地,并且与工地管理人员完成了对账、结算。项目承包人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这使得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翁鹏威律师还强调,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施工企业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翁鹏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商事案件,他深知在面对施工企业的抗辩时,需要以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在过往的案件中,他也遇到过企业以内部协议为由逃避责任的情况。每次他都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这次在砂石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他依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判决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并赔偿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翁鹏威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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