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张XX,是个经商的人,曾有过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前科。2025年,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最终被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事情的起因是,XXXX年张XX在柬埔寨赌场做“叠码仔”时与“阿X”相识,“阿X”向他大量借款。2025年“阿X”称要还钱,因张XX不敢收境外转款,“阿X”表示通过地下钱庄用无卡现金存款的方式转款。张XX没自行接收,而是把转款用于归还其向江西省上饶市XX区XX有限公司的猪肉款,并提供了该公司出纳翁X的个人银行账户。“阿X”先后三次共转入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有XX元分别是商水县居民李XX、张XX、胡某某的被诈骗资金。案发后,张XX退赔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XX提起公诉,案件由此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XX是否明知转款是犯罪所得?
法院查明:法院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张XX与“阿X”相识于柬埔寨赌场,“阿X”通过地下钱庄转款,且转款中有部分是他人被诈骗资金。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XX本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张XX不敢收境外转款,“阿X”采用地下钱庄这种不正规的转款方式,这些情况足以让张XX意识到转款可能存在问题。所以,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主张,认定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
第二,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整个事件中,张XX将“阿X”的转款用于归还猪肉款,并提供了他人银行账户。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辩护人提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法院认定:虽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张XX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具体地位,但从其只是提供账户用于还款这一行为来看,相较于“阿X”等可能的主要犯罪实施者,张XX的行为相对次要。所以,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第三,张XX的量刑情节如何考量?
法院查明:张XX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刑,此次犯罪距离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案发后,张XX退赔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张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XX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同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OPPO牌黑色直板智能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意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要轻易接收来源不明的款项。如果有人通过不正规途径转款,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犯罪风险。其次,一旦涉及到可能的犯罪行为,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张XX的犯罪行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的付文杰律师。付文杰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数百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提出了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等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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