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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理情况下追回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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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372人看过
个人债务专业律师 罗心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320221141272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70851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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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原被告因民间借贷产生争议,被告欠款41000元未还。罗心艳律师梳理证据,收集身份证明、聊天记录等形成证据链。庭审中发表专业意见,援引法律论证诉求。法院判决被告还款付息并承担费用,原告诉求全获支持。
缺席审理情况下追回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被告拒不配合、缺席审理的情况,这无疑给原告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往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明确了借款本金、还款方式及逾期利息标准。然而,被告仅部分履行还款义务,尚欠41000元本金未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

罗心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其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300余件案件,其中200余件民商事案件且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60%的丰富经验,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核查。她深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罗心艳律师收集到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完整地形成了证据链,有力地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金额、还款约定及被告逾期未还款的事实。

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罗心艳律师没有因为被告的缺席而放松,她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详细进行举证质证。围绕案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及标准等核心问题,罗心艳律师发表了专业代理意见。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罗心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0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41000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2024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全部本金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同时,法院明确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依法保护,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罗心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被告缺席审理的不利情况下,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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