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以“刘X无合法依据强占房屋、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诉讼,而刘X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管辖权。某高校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刘X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2002年执业的张云顺律师、杨艳律师,以及2011年执业的阿贵忠律师组成的云南匠诚律师团队,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抓住了疫情防控期间电子送达的特殊性这一关键机会,为刘X进行合理抗辩。
云南匠诚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首次行动便是迅速梳理案件事实。2002年就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的张云顺律师和杨艳律师,在合同、民商诉讼案件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2011年执业的阿贵忠律师在劳动法领域和合同业务方面也有较深研究。他们明确了本案核心在于法律关系定性、仲裁条款适用及管辖权异议期限三个关键点。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24年,云南匠诚律师团队针对某高校的上诉理由,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某高校主张本案系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仲裁条款;刘X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呈贡区法院继续审理。云南匠诚律师团队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抗辩。对于法律关系定性,他们指出刘X与某高校的争议源于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届满后形成不定期租赁,双方权利义务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本案应属租赁合同纠纷,而非高校主张的侵权纠纷。对于管辖权异议期限问题,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电子送达的特殊性,抗辩刘X系在知晓全案情况、委托代理人后及时提出异议,具有正当理由,未超出合理期限。同时强调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仲裁管辖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云南匠诚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某高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为终审裁定。最终,刘X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困扰,云南匠诚律师团队也凭借专业的履职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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