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X在遭遇四车连撞事故后,年近七旬的他不仅身体遭受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车辆也严重受损。面对复杂的多车事故,涉及七方当事人、五家保险公司,王X在赔偿事宜上毫无头绪,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他不知道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也不清楚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更不了解法律程序和证据的重要性。就在王X不知所措时,韩虎伟律师接受委托介入了案件。韩虎伟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赔偿主体众多,必须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和赔偿顺序,才能维护王X的合法权益,他的维权策略也从此刻开始。
韩虎伟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了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基础证据,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事实清晰。在确定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失数额这一关键问题上,韩虎伟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判断和果断的决策。他果断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X误工期1XX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十级伤残;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423632元。这两份鉴定意见为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一审庭审中,韩虎伟律师围绕赔偿项目逐一举证。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依据鉴定意见,主张医疗费8370.27元、误工费13346.4元、护理费6538.2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3655.6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9万余元。在财产损失方面,依据价格认证结论书,主张车损423632元、施救费2500元,合计42万余元。同时,韩虎伟律师精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先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再由主责车辆的商业三者险全额赔偿剩余损失。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各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共计517403元。
然而,被告某保险公司忻州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鉴定意见未考虑车辆折旧、未列明具体损失、残值未扣减等。面对这一情况,韩虎伟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进行了有力反驳。韩虎伟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大量类似案件,对于这种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不陌生。他强调鉴定意见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足以否定鉴定结论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
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一审采信的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一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据此认定王X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车损鉴定不合理、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足以否定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不予采信。韩虎伟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和专业的辩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王X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