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以下情况可认定为无效婚姻:①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③未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若发现婚姻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仍需依法处理。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如何区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区分:
事由不同:
根据《民法典》,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或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申请主体不同:
无效婚姻,相关利害关系人也能申请;可撤销婚姻,一般只能由受胁迫方、被隐瞒方本人申请。
效力不同: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时效不同:
无效婚姻一般无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有何不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在于:
二者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不同点在于:
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自始当然无效,任何时间发现都可申请确认无效;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才无效,且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此外,在财产分割上,无效婚姻更注重保护无过错方,可撤销婚姻中过错方可能承担更多不利后果。
在了解了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以及相关认定情形后,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财产分割该遵循怎样的具体原则,是按共同共有分割,还是考虑双方的过错等因素。还有子女抚养问题,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又该如何确定。如果你对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后续问题存在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流程,别错过解决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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