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销案件的司法审判中,违法所得的准确计算是一个关键的程序要点。如果计算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承担过重的刑罚和经济赔偿。一审对上诉人违法所得的计算存在严重虚高的问题。2022年开始执业的李星星律师接手二审后,凭借其在刑事领域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
李星星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梳理卷宗、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与同案供述。李星星律师注意到一审未扣除共同操作账号收益分成、转给主犯用于平台运营的30万+,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于是,李星星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核减违法所得的请求。
202X年X月X日,李星星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账号流水、转账凭证等证据,请求将违法所得核减至11万元。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李星星律师补充理由,指出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一审计算违法所得时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准确认定违法所得的要求。最终,法院认可了李星星律师的意见,将违法所得核减至11万元。
在角色定位方面,李星星律师认为上诉人非发起、策划、控制者,仅为团队负责人,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从犯。李星星律师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同案比对笔录等证据,证明平台由其他人独资控制、购买软件、制定规则、分配收益;上诉人未参与核心决策、未控制资金、未管理平台,仅负责线下宣传与团队维护,作用显著小于主犯。法院起初对从犯的认定存在疑虑,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上诉人在整个传销活动中的具体作用。李星星律师再次补充说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星星律师的意见,认定上诉人为从犯。
对于自首情节,李星星律师指出上诉人系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构成自首,一审量刑未充分体现从宽幅度。李星星律师提交了相关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法院最初认为自首情节在一审量刑中已经有所体现。李星星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强调自首应充分从宽处罚。最终,法院认定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为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赃、二审新增退赔等情节,撤销一审量刑,将刑期从四年改判为二年多,违法所得从30万+核减至11万元,实现了传销大案罕见的二审大幅改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自由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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