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协议性质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程序点。本案中,上诉人主张2017年《协议》是赠与合同,这一主张若成立,将对被上诉人孟XX极为不利。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问题,从协议的整体内容出发,深入剖析其性质。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立即仔细研究了一审卷宗。自2000年执业以来,李同红律师已承办了大量婚姻、继承、房产等家事领域的案件,对于此类纠纷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发现,该《协议》内容涵盖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多个事项,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二审中,孟XX、孟XX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协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分家析产性质而系赠与合同,且孙XX无赠与意思表示;孟XX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应撤销赠与;协议中补写条款无效。李同红律师针对这些主张,在2024年[具体日期1]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
李同红律师首先指出,《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性质认定的相关规定,说明协议内容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符合分家协议性质,而非单一赠与行为。法院初步回复称需要进一步审查。
李同红律师在2024年[具体日期2]补充理由,强调协议由孙XX、孟XX、孟XX、孟XX四人共同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孟XX已支付20万元补偿款,并履行赡养义务,各方均认可协议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孙XX生前亦未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可了李同红律师的观点,认定协议为分家析产协议。
对于孟XX、孟XX主张孟XX未尽赡养义务,李同红律师提供了孟XX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数年,并独自办理丧葬事宜的证据,证明孟XX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孟XX、孟XX多年未看望老人,其主张孟XX未尽赡养义务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明老人坠楼与孟XX有关。法院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孟XX未尽赡养义务或对老人实施不当行为。
关于协议补写条款,李同红律师认为即使《协议》第七条后两行系补写,亦不影响协议整体作为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且补写内容已实际履行,孟XX、孟XX亦未提出异议。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这一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孟XX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展现了其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的专业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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