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领域,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律争议的焦点。当投保人遭遇意外事故寻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常以格式条款进行抗辩,这使得许多理赔纠纷陷入复杂的法律博弈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的张晨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一起保险理赔案件。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同年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擦玻璃时不慎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随后经历了急救和住院治疗,产生了一系列费用。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遇了协商困境。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和鉴定费。
面对这一复杂的理赔纠纷,张晨阳律师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掌握的法学核心理论与实务技能,为她处理此类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18年开始执业以来,她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这使她在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时,能够迅速抓住问题的关键。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张晨阳律师针对此提出核心意见,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这种对保险条款精准的分析和判断,正是源于她多年来在各类案件中积累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她认为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同时,张晨阳律师还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提出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她的专业和严谨在这一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作为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她有着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这种专业能力使她能够在复杂的法律条文和事实中找到对委托人有利的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委托人各项费用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这起案件不仅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凸显了律师在保险理赔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张晨阳律师用她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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