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是量刑的关键因素。本案中,方某转移涉黄资金达175.1万元,面临着较重的刑罚。2022年开始执业的张丹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抓住了多个关键情节,为方某争取到了缓刑。
张丹华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方某,并全面梳理了案卷。张丹华律师注意到,方某仅提供支付工具,未参与资金源头犯罪,这是认定从犯的重要依据。同时,方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全额退赃、认罪认罚,这些情节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此外,方某身患疾病需长期服药,独自抚养两名幼童,这也符合《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的条件。
为了更好地为方某辩护,张丹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病历、子女证明等人道证据,以证明方某的实际情况。同时,张丹华律师还强调了涉黄资金与诈骗资金的危害性差异,降低了对方某主观恶性的评价。在审前社会调查中,张丹华律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突显方某再犯风险可控。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张丹华律师多次提出自己的辩护主张。20XX年X月X日,张丹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请求法院认定方某为从犯,并从轻处罚。法院初步答复认为,方某的涉案金额较大,从犯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审查。张丹华律师随即补充理由,指出方某仅提供支付工具,未参与资金源头犯罪,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同时,张丹华律师还引用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意见,认定方某为从犯。
20XX年X月X日,张丹华律师再次与法院沟通,提出方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答复认为,这些情节可以考虑,但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张丹华律师进一步补充理由,指出方某的这些情节构成了完整的量刑优惠链条,应该给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意见,对方某从轻处罚。
在人道考量方面,张丹华律师提交了病历、子女证明等证据,请求法院考虑方某的实际情况,适用缓刑。法院初步答复认为,这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张丹华律师随即补充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法院进行了沟通。最终,法院认定方某符合《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的条件,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
张丹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方某争取到了缓刑。在整个案件中,张丹华律师始终坚守“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她的四维策略辩护,为委托人提供了更精准、更高效的法律服务,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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