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扬州市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陆X委托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为其代理。20XX年X月XX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王X驾驶轿车与原告陆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陆X受伤,车辆等财物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黄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为陆X准备诉讼材料,提出要求被告赔偿288051.94元(含被告垫付)以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被告王X、XX公司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并说明了垫付费用等情况;被告保险公司则提出投保车辆存在未如实告知的问题,且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在质证阶段发表了不同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蓉律师协助陆X提供了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出院记录、出院证等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进行了分析认定。例如,在医疗费方面,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0%,但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未提供相关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主张的32240.9元医疗费。在护理费方面,黄蓉律师结合当地护工收入状况等因素,使得法院酌定了合理的护理费标准。
黄蓉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个赔偿项目上为陆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在残疾赔偿金方面,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九级伤残有异议,但黄蓉律师协助陆X提供了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主张的188800元残疾赔偿金。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27826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800元,剩余部分15746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后,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268266.5元,原告在保险公司赔付中返还被告王X18485.6元。
黄蓉律师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其专业能力,为原告陆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她所具备的深厚实务积淀,体现在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以及在法庭上的有效辩论。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展现了黄蓉律师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在相信黄蓉律师会继续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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