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往往是胜诉的关键。被告【被告A】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2012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据这一关键环节。
杨国鹏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梳理案件证据。拥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的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胜诉至关重要。他仔细查阅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资料,将这些证据有效整合,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
20XX年X月X日,杨国鹏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这些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及【原告A】的实际供货、【被告A】拖欠货款的事实。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A】坚持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为由进行抗辩。杨国鹏律师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他指出,开票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
20XX年X月X日,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结算依据的问题。杨国鹏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强调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A】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国鹏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杨国鹏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抗辩,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全部拖欠货款,有效维护了建材企业的合法债权,保障了企业的资金流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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