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某某受伤后,先是在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又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7580.79元。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还有相应的营养、护理、误工期限,残情系案涉事故完全作用所致,鉴定费花了3180元。
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都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正处于提供劳务途中。路某某在2023年10月25日向各某某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怎么都谈不拢。
各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其团队。刘晟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在处理这类纠纷上经验丰富。他们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某某、路某银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各某某提出了诉讼请求,希望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2074.27元;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由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很多,比如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怎么认定,被告一该怎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还有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
刘晟律师团队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了针对性的举证和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的证据链,清楚地证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了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同时,他们主张案涉事故是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的,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他们还驳斥了被告二“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还没进行,没涵盖全部损失,而且协议不能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另外,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生效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各某某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若自身无责任,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有)或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做好准备。
第三,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要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驳斥,明确相关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遇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不要慌,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这个案子里,刘晟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精准梳理案件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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