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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维权,律师助力全额获赔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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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9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伟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3人 执业15年
律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111127751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93630572
案例展示: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201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偿等领域案件的代理、辩护工作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十余年来本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本律师一直秉承高效、优质、认真和专业的态度为每个委托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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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原告李X所有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向投保的被告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起诉。被告对损失金额存异议,李伟玲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把握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172099元并承担诉讼费。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损失金额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本案被告以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为由,对原告的损失金额提出异议。而《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2011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抓住了鉴定程序这一关键机会。

李伟玲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自2011年执业以来,李伟玲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她深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鉴定程序固定车辆维修费用的客观依据至关重要。

2024年,李伟玲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维修费用为161799元。

庭审中,被告仍然坚持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的观点,并且认为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李伟玲律师当即提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最终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李伟玲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她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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