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杭州XX公司委托潘登律师维权。原告最初起诉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租金438900元及违约金119161.35元,后变更诉请为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这一案件中,如何让违约金主张得到法院支持成为关键难题。
潘登在处理此案时,采取了一个与众不同的动作。合同约定违约金是超过十五天后,应向甲方赔付违约期租金3%的违约金,并承担滞纳金0.5%每天,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然而,潘登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
这一动作的背后,与潘登的专业背景和执业经验紧密相关。他拥有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长期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他深知法院在审理违约金问题时,会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因素。过高的违约金主张可能面临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而适当降低违约金标准,既体现了对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判倾向的尊重,也增加了主张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
在另一起上海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凸显了潘登处理合同纠纷的能力。上海XX公司按约供货,但杭州XX公司未按约付款,且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案件推进中,杭州XX公司虽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产品质量问题,但潘登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敏锐地指出其证据存在的问题。比如,杭州XX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曾向上海XX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这与他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熟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环节和要求有关。他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节点,在证据质证和辩论中占据优势。
最终,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潘登代理的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请求,支持了上海XX公司的诉求。
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留下了一些值得思考的痕迹。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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