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魏某在工作中被电绳线打中腰部受伤,本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却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陷入了维权无门的困境。他不知道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该如何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获得应有的赔偿。此时,肖康律师接受了魏某的委托,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肖康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便敏锐地发现了本案存在的多重有利因素。他紧紧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他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魏某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在从属性特征上,肖康律师进一步分析,申请人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完全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某某,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肖康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深知这是被申请人的举证漏洞,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某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早有准备,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X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肖康律师的观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魏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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