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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工伤维权,律师助力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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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7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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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魏某在被申请人承包项目工作时受伤,因未签合同、未缴工伤保险无法认定工伤。魏某委托肖康律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肖康梳理关键事实,围绕“三要素”构建策略,庭审提交多组证据。仲裁委确认魏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非终局,可起诉。

当事人魏某在工作中被电绳线打中腰部受伤,本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却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陷入了维权无门的困境。他不知道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该如何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获得应有的赔偿。此时,肖康律师接受了魏某的委托,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肖康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便敏锐地发现了本案存在的多重有利因素。他紧紧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他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魏某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在从属性特征上,肖康律师进一步分析,申请人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完全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

举证责任分配上,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某某,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肖康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深知这是被申请人的举证漏洞,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某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早有准备,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X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肖康律师的观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魏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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