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在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中,有两起类似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第一起案件中,202X年X月,被告人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共购进该类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西XX成分(含量65.8mg/g),西XX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在第一起案件中,李宏瑞律师强调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经审理查明,情况确实如此,认可了犯罪情节轻微这一事实。在第二起案件中,虽然销售数量和金额相对第一起较多,但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定犯罪情节相对可以从轻考量。
第二,是否存在法定从宽情节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到案后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这是法定的从宽情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情节予以认定。例如在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交代了销售减肥药片的过程和细节;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也毫无隐瞒地供述了销售“减肥压缩糖果”的情况。
第三,酌定从轻情节是否成立
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并且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酌定从轻情节。比如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积极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
整体判决结果
在第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在第二起案件中,法院同样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这两个案子均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代理。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经执业多年,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曾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包括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尤擅长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获得二审改判无罪效果,其办理的案件多数获得二审改判、不起诉、缓刑以及多起从轻、减轻的处罚。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控商品质量,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的商品。
李宏瑞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中,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他深入分析案情,从多个维度制定辩护策略,让法院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各种从宽情节。无论是犯罪情节的认定,还是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挖掘,都展现了他专业的辩护能力。他的努力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又给予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李宏瑞律师用实际案例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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