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情节对于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共同犯罪时,主从犯的区分以及从轻量刑情节的挖掘,往往能改变案件走向。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本案中精准抓住这些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
张志来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件卷宗。自2018年执业至今,张志来已承办几百起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上百件,在诈骗类经济案件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阅卷过程中,敏锐地发现王X1、王X2仅为基层业务员,不参与经营决策、资金管理与支配,仅从事辅助性工作。
2024年X月X日,张志来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请求认定王X1、王X2为从犯,并提出二人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公诉机关初步答复认为,虽然二人有自首情节,但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仍可能面临较高实刑风险。张志来律师当日补充理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自首从宽处理的说明。他强调,王X1、王X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应依法从轻处罚。
在张志来律师的引导下,王X1、王X2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弥补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张志来律师再次向公诉机关强调二人主观恶性小,兼具受害人身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最终,公诉机关认可了张志来律师的部分意见,但量刑建议仍未明确表示适用缓刑。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张志来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辩护要点。他指出,王X1、王X2作为基层业务员,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有限,不应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王X1、王X2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张志来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界定责任,全量挖掘从轻情节,促成退赃与认罪认罚,最终实现了最优辩护效果,为两名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际羁押,保障了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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