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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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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943人看过
导读: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情形下,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看似构成犯罪,但最终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让很多人感到困惑。比如张三被指控参与了一起盗窃案,可最后却没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啥呢?其实,法律规定了一些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这些情况。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李四在超市趁人不注意拿了价值几元钱的小物件,这种行为虽然有一定的不当性,但从整体情节来看,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也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属于这种情形时,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假如王五在多年前犯了一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过了五年后才被发现,此时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不过,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当国家发布特赦令,对特定情形的犯罪人免除刑罚后,司法机关就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国家针对某一类犯罪人发布了特赦令,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就可以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受理。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在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就不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例如赵六被人侮辱,但他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提起诉讼后又撤回了告诉,那么犯罪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针对犯罪主体的,主体不存在了,刑事责任也就无法追究。比如孙七在被侦查过程中因病去世,就不会再对他进行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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