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这一程序关键点成为了维权的核心。2013年执业的戴芬芳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紧紧抓住这一机会,为原告朱某展开维权行动。
戴芬芳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全面收集公司停止经营、内部矛盾、股东会失灵等相关证据。2013年执业至今,戴芬芳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处理过200余件相关案件,这使她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游刃有余。
2024年,戴芬芳律师作为原告朱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戴芬芳律师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向法院阐述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自2021年12月停止经营,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各股东之间存在诸多矛盾,无法正常运营。同时,她指出朱某作为占股30%的股东,长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被告某XX公司及到庭的第三人何某、朱某、邱某虽同意解散公司,但提出需完成清算。戴芬芳律师在法庭上强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已具备解散条件,解散后各股东应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有权提起解散诉讼,且公司已具备解散条件,依法判决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戴芬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朱某维护了合法权益,打破了公司的股东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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