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昆明水xxx有限公司与陈XX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使出了一招“狠棋”——双方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这一情况使得原告在维权之路上困难重重,面临着巨大的程序劣势。当货款支付出现问题,原告多次对账催款,被告虽在2024年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却一直拖延支付。最终,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汤思骑律师接手此案后,转换了维权赛道。他明白在这种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证据的固定和整理尤为关键。在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货款金额、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相关费用承担等方面。汤思骑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运用了精准固定证据的庭审技巧。
他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这些证据看似平常,但汤思骑律师将其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分析,使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详细记录了双方供货、对账的过程,《对账单》明确了货款的金额,交易明细则证实了款项的支付情况。汤思骑律师当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和说明,当场瓦解了被告可能存在的论证。
由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面对汤思骑律师有条理的证据展示和陈述,被告完全没有机会进行反驳。可以想象,如果被告到庭,面对如此完整的证据链,也只能沉默。
最终,法院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法院明确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付款及逾期违约责任。
2025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过,目前虽然案件已经有了一审判决,但后续的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汤思骑律师告知当事人,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他们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也体现了汤思骑律师为避免更坏结果所做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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