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是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她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事法律工作11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在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处理上,沙璇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此次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沙璇律师凭借精湛的业务水平,再次为当事人赢得了权益。
案件背景:付款条件之争引发上诉
上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原告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且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先行支付。同时,上诉人还指出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沙璇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研究中。她仔细查阅了一审的全部卷宗,包括合同、审计报告、双方往来函件等各类证据材料。在这个过程中,沙璇律师注意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对付款条件有着明确的约定,但实际情况却与上诉人的主张存在差异。
关键细节:审计与“背靠背”条款的逻辑分析
沙璇律师发现,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现已过缺陷责任期,案涉项目也完成了结算审核。虽然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但上诉人在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的情形下,并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
沙璇律师进一步分析,上诉人在前案判决作出后超出结算的正常期间未与被上诉人完成结算,被上诉人基于这一新的事实提起诉讼,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此外,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系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上诉人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这一系列的细节分析,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沙璇律师通过严谨的逻辑推导,排除了上诉人以“背靠背”条款和发票问题作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能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锁定:甲供材料费用的精准认定
在工程价款的认定方面,对于一审认定的应付款、已付工程价款,扣减电费、罚款、安全教育培训基金及质量培训教育基金、扣减大桥修复甲供支座、扣减桥梁修复费用,双方在二审中无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未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
沙璇律师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就甲供材料部分产生的费用,双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确认或得到双方的事后追认,方能予以扣除。而上诉人主张的吊装运输费既没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认凭证,亦没有得到被上诉人的追认。沙璇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细节,向法院阐明一审未将其计入甲供材料款项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在沙璇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根据审计认定的审定金额、合同内容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及价款下浮率、查明的已付款金额、甲供材料金额、扣减项目金额,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案涉工程款,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予以维持。
最终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权益得以保障
经过沙璇律师的不懈努力,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最初对案件的走向充满焦虑,但随着沙璇律师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把握,当事人逐渐对沙璇律师产生了信任。而上诉人在沙璇律师出示关键证据和进行严谨的逻辑推导后,也不得不面对事实,最终接受了二审的判决结果。沙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证据梳理能力和严谨的法律逻辑,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