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多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本以为能安稳拥有自己的家,却没想到房屋一直无法过户。原来,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后来房屋还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无奈之下,找到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委托他为自己维权。
冯居昊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是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细节。
在本案中,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冯居昊作为原告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赵XX辩称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且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某房地产公司则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未办理过户系赵XX不配合解签导致。
冯居昊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法院确认朱XX已支付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为让与担保性质,且生效判决已确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
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法院认为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实为借款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网签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赵XX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实际占有房屋,其备案登记构成朱XX行使房屋权利的障碍,应予撤销;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朱XX办理备案及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件中,冯居昊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高效地为朱XX解决了多年来房屋无法过户的难题,体现了他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房屋不动产领域的专业能力。他能够协助客户明晰权属、防范交易风险,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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