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本是一件充满甜蜜与憧憬的事,可有些新婚夫妻却在短时间内就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可能是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也可能是家庭琐事引发矛盾,最终闹到要分开。那么在民政局,新婚夫妻离婚到底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明确离婚方式与适用条件
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民政局办理的是协议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比如一对新婚夫妻,刚结婚没多久,觉得性格实在不合,双方都愿意离婚,也对财产分割无异议,这种情况就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二、准备离婚所需材料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首先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然后是本人的结婚证;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例如,小两口准备离婚,他们就需要提前写好离婚协议书,明确财产如何分配,有无子女的话还要协商好抚养权等问题,再带上其他相关证件去民政局。
三、申请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准备好的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比如这对新婚夫妻,拿着准备好的材料到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就会给他们受理回执单。
四、冷静期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例如,在冷静期内,其中一方突然觉得还是想继续维持婚姻,就可以按照上述流程撤回申请。
五、办理离婚登记并发证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时候,这对新婚夫妻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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