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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遇阻,律师精准出击击破免责条款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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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0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735500781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个法院的做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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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拒赔成常见痛点。张晨阳律师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的漏洞,依据《保险法》据理力争。本文复盘案件,揭示其破局思路,为处理类似保险纠纷提供实战参考。

保险理赔僵局:格式条款暗藏陷阱

在这起保险理赔案件中,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意外受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约定为由,提出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这些看似合理的抗辩,实则是保险合同中暗藏的格式条款陷阱。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成为其拒绝全额赔付的依据。但张晨阳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这些所谓的免责条款可能存在效力问题。

破局关键:揪住免责条款漏洞

张晨阳律师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现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晨阳律师紧紧抓住这两个关键要点,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

胜诉结果:法律利剑捍卫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干货建议:

1.签保险合同时,仔细查看免责条款,若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说明,要求其解释清楚,否则别签字。

2.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发票、鉴定报告等,为理赔做准备。

3.遇到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拒赔,不要轻易妥协,咨询专业律师,看是否存在条款无效的情况。

4.关注法律规定,了解自己在保险理赔中的权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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