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征地补偿纠纷:律师程序辩护助村合作社胜诉

征地补偿纠纷:律师程序辩护助村合作社胜诉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5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毕罗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00人 执业15年
律所: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92011105811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666700610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际办案经验
更多>
导读:原告杨X主张某村1.2分自留地被征收后未获补偿及保障名额,起诉要求列入保障对象、赔偿养老保障金和土地征收补偿费。毕罗春律师代理毕XX村合作社,依据《土地管理法》提出程序抗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

在浙江舟山,毕XX村合作社陷入了一场征地补偿纠纷。原告杨X坚称自己享有某村1.2分自留地,20XX年因隧道建设被征收后,村合作社却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同村村民杨X,导致他未能获得征地补偿款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名额。于是,杨X向法院起诉,要求将自己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赔偿七年可得养老保障金14万元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3600元。

此时,毕罗春律师站在了村合作社一方。毕罗春律师是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起正式执业。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自执业以来,他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

在这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毕罗春律师精准运用《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先行处理的规定。他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16条,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毕罗春律师凭借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成功说服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这一程序辩护发挥了关键价值。通过程序驳回,案件无需进入实体审理,避免了村合作社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村集体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最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毕罗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他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运用程序辩护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