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舟山,毕XX村合作社陷入了一场征地补偿纠纷。原告杨X坚称自己享有某村1.2分自留地,20XX年因隧道建设被征收后,村合作社却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同村村民杨X,导致他未能获得征地补偿款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名额。于是,杨X向法院起诉,要求将自己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赔偿七年可得养老保障金14万元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3600元。
此时,毕罗春律师站在了村合作社一方。毕罗春律师是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起正式执业。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自执业以来,他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
在这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毕罗春律师精准运用《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先行处理的规定。他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16条,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毕罗春律师凭借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成功说服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这一程序辩护发挥了关键价值。通过程序驳回,案件无需进入实体审理,避免了村合作社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村集体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最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毕罗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他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运用程序辩护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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