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院方来说,初始困境在于鉴定意见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如患者A案中,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患者B案中,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对患者B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而且患方未同意尸检导致死因不明,这也增加了院方证明自身无过错的难度。
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在患者A案中,针对院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律师协助鉴定机构出具异议回复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成功抗辩院方重新鉴定的申请,维持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在患者B案中,针对院方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抗辩,律师充分运用村委会、镇政府证明及病历材料,说服法院认定父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并正确计算生活费,避免了大额赔偿被剔除;同时在二审中成功维持一审判决,保住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全额。
在庭审中,以患者A案对鉴定报告的质证为例,院方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律师则指出,鉴定机构是具有专业资质的,其鉴定过程遵循了相关的规范和程序,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最终,法院认可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驳回了院方重新鉴定的申请。
在这两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法院最终采纳了患方部分观点。患者A案中,法院酌定院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68,313.50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1,392.24元;患者B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1,041,919.5元,二审法院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两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和有效抗辩,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二是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组织有力的反证来反驳对方的主张;三是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层面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职务侵占案、诈骗罪案、敲诈勒索案等,律师也通过类似的防御主线,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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