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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唯一监护人的诉讼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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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5518人看过
导读:监护人有分为多种类型,有遗嘱监护人,一般是死者的遗嘱里面规定自己的孩子由谁来监护等,法定的监护人一般是我们的父母,指定监护人,一般通过法院的途径确定的监护人,还有一个委托监护人,生活中出现的唯一监护人的诉讼一般就是申请法院来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确认唯一监护人的诉讼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监护人有分为多种类型,有遗嘱监护人,一般是死者的遗嘱里面规定自己的孩子由谁来监护等,法定的监护人一般是我们的父母,指定监护人,一般通过法院的途径确定的监护人,还有一个委托监护人,生活中出现的唯一监护人的诉讼一般就是申请法院来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一、确认唯一监护人的诉讼规定。

到法院申请 这个精神病人 无或限制民事能力,然后由法院指定 他的近亲属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

二、成年人监护人是自愿的吗

自愿监护 自愿监护,指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并经主管组织同意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监护人。其与法定监护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本无法律上的义务”这一特点。不过自愿监护人不是自作主张地自动监护,而须以主管组织的同意为要件,因而又不同于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之(三)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17条第1款之(五)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监护人按照此种方式设立的监护人即为自愿监护人。

自愿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以自己的行为征得特定人员和机构的许可而进行的监护。

收养异同点自愿监护与收养有一些相近之处,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自愿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以自己的行为征得特定人员和机构的许可而进行的监护。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自愿监护和收养的相同点:

1、自愿监护人和收养人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都不能担任自愿监护人和收养人。

2、两者法律关系的成立,都必须出于自愿,并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3、两者法律关系的成立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4、两者法律关系的解除,都必须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办理

自愿监护和收养的不同点:1.产生的目的不同。收养是为了确立一种亲属关系,也就是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自愿监护则是为了管理、保护被保护人,并不产生亲属关系。

5、产生法律关系的依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或民间契约,或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能成文。而自愿监护主要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法定手续,形成管理保护关系

.6、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不同。成年人监护人是自愿的,监护自愿的原则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之下,没有法定监护义务,一方当事人自愿的成为另一方的监护人,监护他的生活起居,自愿成为监护人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同意才可以行使监护的职权。

唯一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定监护人的内容,唯一,就是只有一个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个是要当事人自己到法院申请的,法院认为,该当事人的条件符合监护人的标准则予以支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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