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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斗殴案定性之争:聚众斗殴还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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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3 · 1746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陈俊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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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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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2月4日凌晨2点,大化县大化镇新化路“布xxx”KTV门前,一场冲突打破了夜的宁静。蓝某某酒后对着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挑衅,双方先是争吵,随后手持器械对峙并发生斗殴,导致多人轻微伤。警方介入后,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某、唐某某等七人提起公诉,然而这一罪名却引发了巨大争议。
一起斗殴案定性之争:聚众斗殴还是寻衅滋事?

蒙某某等七人因这起冲突,于20xx年不同时间被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机关认为他们持械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但蒙某某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却有不同看法。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他仔细研究案件后指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从案件起因来看,蓝某某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某等人,双方事前并不相识,这种“无事生非”的行为是引发争执的源头。而且蓝某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在斗殴过程中,虽然他们持有器械,但大多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这些都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陈俊全律师还为蒙某某提出了量刑方面的辩护。他指出,蒙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某某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还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到蒙某某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且各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不过,鉴于他们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某某、蒙某某、韦某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第一,在生活中要尽量避免冲动行为,遇到矛盾冲突时保持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后果。第二,一旦涉及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第三,无论面临何种指控,都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这在量刑时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这起案例让我们看到,法律的认定和量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公正,积极应对。本文案例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陈俊全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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