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X月,被告人林某(化名)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林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他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林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目标明确,就是要为林某“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像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一个都不放过,精准梳理对林某有利的全部情节。通过深入分析案情,李律师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他强调林某犯罪情节轻微,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突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考量林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论证林某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这些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还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林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还禁止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化名)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他共购进该类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西XX成分(含量65.8mg/g),西XX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再次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李宏瑞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他梳理出多项对张某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制定了“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包括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这些要点发表辩护意见,与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记住这几点:第一,在涉及犯罪时,主动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良好表现,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第二,初犯、偶犯在量刑时也会被适当考量。
这两起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涉嫌犯罪,只要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在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下,也能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给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文案例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李宏瑞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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