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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胜诉,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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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2 · 1110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0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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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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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性质是解决案件的关键,但实际处理难度较大。苏湖城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在杨XX与周X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中,精准把握“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要点,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胜诉,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这类案件的难点往往在于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判断。尤其是当出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时,如何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条文来认定法律关系,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还担任多个社会职务,在法律界颇具影响力。此次他在杨XX与周X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一审判决与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X月XX日杨XX收到周X50万元并出具收条,约定投资收益率和投资期,但周X未参与经营管理。原审法院认定这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行为,判决杨XX、张XX偿还借款及利息。上诉人杨XX、张XX上诉称该款项是投资款,且利息约定无效。

苏湖城律师的辩护策略

苏湖城律师在为被上诉人周X答辩时,指出周X享有固定投资收益率却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具有共同投资特性,双方借款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他还引用了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证明本案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对于利息约定,他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投资款,且涉案《收据》约定的投资回报应视为年利率约定,原审法院认定利息计算方式并无明显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运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操作逻辑和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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