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公司发现,在某网站搜索自家商标“酷XXXXXX”,竟出现山东XX公司的网站推广链接,大量客户流失。XX公司愤而将山东XX公司和网站经营者北京XX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及9140元合理开支。
证据梳理,锁定侵权
彭艳军律师接手此案,它执业10年,在商标权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彭艳军仔细研究XX公司提供的材料,发现20XX年XX月XX日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234号公证书是关键。公证书显示,在某网搜索“酷XXXXXX”,结果首页第三项链接含“酷XXXXXX”,点击进入山东XX公司网站。彭艳军还查明,XX公司享有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X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而双方均经营VR全景系统产品。
庭上抗辩,直击要害
庭审中,山东XX公司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还指出公证书有瑕疵,且仅用“酷XXXXXX”文字不会导致混淆。彭艳军则指出,链接中“酷XXXXXX”显著性强,处于易识别位置,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虽含汉字和拼音,但“酷XXXXXX”是主要识别部分。山东XX公司从事的软件开发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高,其使用“酷XXXXXX”易造成公众混淆。
判决落定,维权成功
法院最终认定,山东XX公司自20XX年X月XX日之后的相关行为侵害了XX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考虑到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决山东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驳回XX公司其它诉求。彭艳军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证据分析,为XX公司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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