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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证据不足致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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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9 · 1500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李梦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71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171140229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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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实务经验丰富,耐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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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聚焦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武汉XX公司起诉被告襄阳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等。被告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最终驳回原告诉求。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李梦月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超500件案件,经验丰富,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绩突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证据不足致诉求被驳回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襄阳XX公司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赔偿损失,还主张对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则辩称双方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对象错误,且工程已作为涉黑财产被没收,原告无优先受偿权,应驳回原告诉求。

二、双方举证情况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襄阳·某国际幕墙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打印件、收款台账及收款证明、双方签字审核的工程施工图纸复印件。被告对这些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施工合同复印件无签章,结算及索赔表系单方制作,收款证明不符合形式要件,施工图纸只是平面效果图。被告提交了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告,要求相关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当庭未提供施工合同原件且无双方签章,无法查明合同真实性,不予采信该证据;结算及费用索赔表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未签字确认,也不予采信。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律师专业实力体现

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的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不仅是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曾代理本地重大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参加本地辩论赛取得团队一等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她以专业能力为刃,以法律良知为尺,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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