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金融诈骗辩护 >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处理合同诈骗案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处理合同诈骗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8 · 1505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2009年开始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担任被告张某的代理人,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工作,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张某被刑事追诉。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处理合同诈骗案

执业背景

李鉴春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也是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主要服务对象涉及各类有刑事法律需求的主体,工作方式侧重诉讼。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以及职务犯罪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处理合同诈骗

当事人为某公司诉张某合同诈骗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未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约定工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核心在于张某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李鉴春担任被告张某的代理人。他介入案件后,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事件全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属民事范畴。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避免了张某被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