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才俊投身法律,工伤维权领域初露锋芒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起在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有着独特的从业经历,曾在本地大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等职务长达10年。转型执业律师后,聚焦劳动纠纷、工伤理赔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
棘手工伤认定案临身,精准聚焦争议核心
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某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某区工作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XX复议维持该决定。黄宇杰律师接受职工父母委托后,精准定位争议焦点。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为48小时起算点,而非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属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相关记录和证言,锁定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
精心构建证据链条,法理情理双轨出击
黄宇杰律师整理关键证据,包括医院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医生出庭证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以此反驳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在庭审中,法理层面援引法规明确“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指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情理层面结合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体现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人文关怀。
紧盯程序瑕疵发力,协同推进复议诉讼
针对复议阶段某市XX“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黄宇杰律师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协同复议与诉讼程序,为案件胜诉增加筹码。
法院采纳核心观点,案例启示同类纠纷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XX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胜诉突破“48小时机械计时”误区,为同类“抢救超时”争议案件解决提供重要参考,凸显了保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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