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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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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5799人看过
导读: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其实都是不允许销售伪劣产品的。但是从监管力度来看,因为国情的不同,自然打击力度、监管力度以及处罚力度都是不一样的。而在我国如果发现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作出赔偿。此时伪劣产品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伪劣产品赔偿标准是什么?

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其实都是不允许销售伪劣产品的。但是从监管力度来看,因为国情的不同,自然打击力度、监管力度以及处罚力度都是不一样的。而在我国如果发现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作出赔偿。此时伪劣产品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伪劣产品赔偿标准是什么

1、 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是否是十倍赔偿的前提 首先,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来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财产等其他损害后果为前提,将不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惩治制假售假者的目的实现,有悖立法初衷。其次,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是支付了代价而没有得到相对应的回报,已经受到了价款损失,该损失应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只要有了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对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环境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也可以支持十倍赔偿。

2、“销售者明知”的认定 在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销售者明知,是非常困难的。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就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食品经营者的此项特殊义务,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再次予以明确规定。由此可见,销售者有检验产品是否合格以及审验供货商的义务。如果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则可推定其“明知”。因此,此处销售者明知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销售者举证证明自己不知,否则推定其为明知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对工商执法、刑事犯罪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均有规定,但对民事诉讼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由谁鉴定、程序如何,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经济秩序角度出发,该标准应做扩大解释,消费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假冒伪劣产品,即推定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其十倍赔偿的要求应予支持。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要对抗这一主张,需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伪劣产品赔偿的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实践中,消费者的权益其实很容易遭受损害,而作为消费者本人,其实也是要有意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发现对方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要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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