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理念
龚傲冬律师于2021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就职于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湖北襄阳。在其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处理每一个案件。教育背景虽未详细提及,但从他承办的百余件案件来看,他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业务能力。作为宠物协会法律顾问,也展现了他在不同领域的服务能力。
处理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在龚傲冬律师承办的诸多案件中,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颇具代表性。原告冯X与被告张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张X应偿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然而,裁定生效后,张X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发现,张X与其配偶陈X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2023年)在XX银行、XX储蓄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原告认为该存款属于张X与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委托龚傲冬律师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核心争议与代理策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张X的配偶陈X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以清偿债务。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张X亦认可陈X不知情。
龚傲冬律师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论证:首先,关于财产性质,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但最后一次复婚(2017年7月18日)至离婚(2023年12月12日)期间,陈X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其次,对于《婚内协议》的效力,陈X提交的《婚内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更重要的是,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最后,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法院最终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余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元)。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元份额(即张X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
在本案中,龚傲冬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选择诉讼路径,在债务人张X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突破执行僵局,为债权人开辟了新的救济渠道。他有效击破《婚内协议》抗辩,一方面质疑协议的真实性(形成时间存疑),另一方面援引法律原理指出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成功排除该抗辩。他还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和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余元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事实基础。此外,他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元(未超过陈X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使法院能够顺利裁判。
通过专业代理,龚傲冬律师成功确认了债务人配偶名下48万余元存款中50%的份额属于债务人财产,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实现24万元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在执行案件中的实践价值。这一案件不仅展现了龚傲冬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龚傲冬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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