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我方委托人是某鞋业公司员工,2001年6月入职,201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部分厂区被政府征收后,通知委托人到关联企业上班,工作主体、场所及社保、工资发放主体均变更。委托人提出异议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却被仲裁委驳回全部请求。于是,委托人委托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围绕这些争议点,律师团队积极收集、整理证据,明确了委托人实际工作时间、社保和工资发放主体变更等关键事实。庭审阶段,翁鹏威律师针对对方答辩意见逐一抗辩,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关联企业工作实质变更了劳动合同,并非原合同的继续履行,还阐述了社保补缴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等相关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行为应视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核定平均工资,认可委托人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支付187785元。虽社保补缴诉求被驳回,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免收。
案件之外的收获
此次案件的成功,不仅体现了翁鹏威律师在劳动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翁鹏威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复杂的劳动纠纷中精准把握争议点,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和负责,让委托人对法律有了更多的信任,也为他在劳动法律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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