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纠纷起争端,原告委托律师维权
2011年7月,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6台施工升降机。原告按约提供设备,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2014年9月23日,杭州XX公司将XX公司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潘登、寇X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承办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
二、双方诉求分歧大,证据质证显关键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及违约金119161.35元,后变更诉请为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原告提供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项目部结算明细表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对一份租赁协议表示不清楚。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认证,认定了部分证据的效力。
三、合同效力获认定,被告违约应担责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提供设备,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截止2012年12月18日,被告尚欠租金756567元,该款项被告应予支付。
四、违约金标准有争议,法院依规作判决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了相应标准,实际履行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现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以756567元为基数,违约金共计243236元,原告主张205407.94元,法院予以认可。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