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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分居期间费用诉求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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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5 · 16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辉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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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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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韩某与杨某离婚后,韩某主张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用,要求杨某支付19万余元。一审仅支持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约3个月的3000元抚养费,驳回分居期间费用诉求。韩某不服,委托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沈辉律师团队提起上诉。
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分居期间费用诉求遭驳回

一、离婚后抚养费追索:分居期间费用成争议焦点

韩某与杨某曾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对双胞胎子女。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子女随韩某生活。历经多次离婚诉讼,2023年12月法院终审判决准予离婚,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作出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韩某认为自己在分居数年里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某支付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抚养费19万余元。

二、一审判决:仅支持离婚后部分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仅支持了杨某在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约3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驳回了韩某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韩某对这一结果不服,决定委托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的沈辉律师团队提起上诉。沈辉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带领团队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婚姻家事与继承法律领域经验丰富。

三、上诉论证:围绕分居期间抚养义务展开

沈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婚姻关系存续但分居时,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必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上诉审理中,团队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子女抚养义务共同且一体,分居不改变这一法律性质;指出杨某在分居期间并非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因韩某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明确韩某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但法院更侧重于审查抚养费请求基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进一步阐明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指出,杨某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韩某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韩某要求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杨某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韩某该部分的合法权益。沈辉律师一直秉持诚信、高效、专业、优质的服务原则,虽本案上诉未成功,但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部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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