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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攻防战”:律师助力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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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4 · 10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俊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6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720241073287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18542386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企业、单位就职,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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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陷入利益纷争。原告认为被告报案及散布事宜损害其名誉,要求赔偿;被告则委托刘俊宏律师应诉。刘俊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紧扣名誉权侵权要件抗辩,在复杂利益网中维护被告合法权益,案件结果备受关注。

一、律师履历:多元经验铸就专业实力

刘俊宏律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拥有丰富的职业履历。他曾有1年公司法务经验,在大型化工企业负责合同审核等工作;3年刑事检察经验,深度参与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办理;2年执业律师经验,先后在多家律所执业,现于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任职。他还担任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为多家行政机关及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这些多元经历使他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解与法律风险预判能力,在复杂案件中能精准把控局面。

二、案件缘起:名誉权纠纷引发利益冲突

原告因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通知后,以被告报案后在周边散布相关事宜、造成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律师费4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冲突由此展开。

三、应诉策略:紧扣要件全面抗辩

刘俊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针对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展开全面应诉准备。他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四要件进行抗辩:明确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未主动散布信息;指出原告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能认定被告有主观过错;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则诉求缺乏依据。凭借其在检察机关的工作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刘俊宏律师在这场抗辩中展现出强大的控场能力。

四、庭审交锋:充分辩论维护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他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在庭审中与原告方展开激烈交锋,全力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结局:被告胜诉权益获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刘俊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赢得了这场名誉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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