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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指控下,律师力证当事人行为属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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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3 · 13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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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于XX被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合同诈骗罪。曹亮律师作为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两起犯罪事实指控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应属民事经济纠纷。虽法院最终仍认定于XX犯合同诈骗罪,但仅采纳了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避免了其可能面临的无期徒刑。

一、合同未履行归因客观因素,力证应担民事责任

在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案中,由于全国煤炭行业价格下滑、煤炭质量等客观因素,双方多次补充修改协议。XX公司收到货款后积极组织货源,以汽车运输将煤炭运至营口港,但因合作公司未及时出具调拨单无法供货,且xx公司提出煤质量不合格。曹亮律师凭借其从2009年开始执业积累的深厚实务积淀,以及在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领域成功办理多起案件的经验,指出合同未按时履行非XX公司一方原因,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结合卷中证据,XX公司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未非法占有货款,公司资金周转不畅部分因法人王X挪用财产,不应将责任归结于于XX一人。

二、反驳款项用途指控,证明公司有供货能力

对于2011年XX公司与xx公司的煤炭供销合同,起诉书指控XX公司收到665万元承兑汇票后用于偿还欠款未交付货物。曹亮律师利用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通过辽宁XX公司出具的收款说明和供应商明细帐,证明款项用于购煤,且XX公司有供货能力。据证人证词,未及时供煤是因洗煤设备未协调好,被告人于XX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已运送1000吨左右煤炭至xx公司煤场。

三、强调公司履约受阻原因,说明损失情况

XX公司虽有履行能力,在中储一库租用仓库有六万吨煤,但提货时受守卫人员阻拦,因未偿还银行贷款无法提货。且存放在仓库的煤炭自燃变成炉灰,公司正通过诉讼解决损失赔偿问题。曹亮律师凭借其作为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指出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损失惨重,一时无法偿还欠款,被告人家属曾愿用财产抵押但未达成一致,认为此属民事纠纷

四、综合辩护意见,争取无罪判决

曹亮律师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X,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调查相关证人并收集证据,在征得被告人和家属同意后作出无罪辩护。他认为两起案件应属民事领域经济纠纷,刑事法律不应过多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下的经济纠纷。虽法院仅采纳了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但避免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无期徒刑,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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