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履行归因客观因素,力证应担民事责任
在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案中,由于全国煤炭行业价格下滑、煤炭质量等客观因素,双方多次补充修改协议。XX公司收到货款后积极组织货源,以汽车运输将煤炭运至营口港,但因合作公司未及时出具调拨单无法供货,且xx公司提出煤质量不合格。曹亮律师凭借其从2009年开始执业积累的深厚实务积淀,以及在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领域成功办理多起案件的经验,指出合同未按时履行非XX公司一方原因,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结合卷中证据,XX公司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未非法占有货款,公司资金周转不畅部分因法人王X挪用财产,不应将责任归结于于XX一人。
二、反驳款项用途指控,证明公司有供货能力
对于2011年XX公司与xx公司的煤炭供销合同,起诉书指控XX公司收到665万元承兑汇票后用于偿还欠款未交付货物。曹亮律师利用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通过辽宁XX公司出具的收款说明和供应商明细帐,证明款项用于购煤,且XX公司有供货能力。据证人证词,未及时供煤是因洗煤设备未协调好,被告人于XX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已运送1000吨左右煤炭至xx公司煤场。
三、强调公司履约受阻原因,说明损失情况
XX公司虽有履行能力,在中储一库租用仓库有六万吨煤,但提货时受守卫人员阻拦,因未偿还银行贷款无法提货。且存放在仓库的煤炭自燃变成炉灰,公司正通过诉讼解决损失赔偿问题。曹亮律师凭借其作为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指出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损失惨重,一时无法偿还欠款,被告人家属曾愿用财产抵押但未达成一致,认为此属民事纠纷。
四、综合辩护意见,争取无罪判决
曹亮律师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X,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调查相关证人并收集证据,在征得被告人和家属同意后作出无罪辩护。他认为两起案件应属民事领域经济纠纷,刑事法律不应过多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下的经济纠纷。虽法院仅采纳了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但避免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无期徒刑,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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