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与执业背景
杨福,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2201910153531。他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至今已处理逾近百件案件。杨福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四级律师,同时担任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中心小学法制副校长。他曾担任建工集团、家具科技、口腔门诊等多个领域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的股权投资架构搭建、公司规章制度合同文本审核修订等工作,还经手参与了标的额累计近亿元的投资收购、重组谈判案。此外,他曾任职于财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索赔方面,对伤者一方的沟通以及对保险公司的判断尤为准确,在非医保费用、交通事故二次致损或者扩大的损失等索赔方面经验丰富。
二、加工合同纠纷案件背景
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袁委托杨福律师代理其与被告黄X的纠纷。2019年年初,原告为被告加工木制柜台,之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加工费。2019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袁木制品加工款30000元,并承诺于5月底之前付清。之后,被告于2020年1月4日支付9000元、1月20日支付4000元,至今尚欠原告17000元。
三、案件审理过程
原告袁与被告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卓娅独任审判。于XX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加工服务,被告理应支付加工费。被告未按欠条约定支付加工费,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费17000元。最终判决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袁加工费1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黄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杨福律师凭借其在法律实务方面的经验,成功为当事人快速追回了1.7万元加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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