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背景及领域
肖慧是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290201611958790,服务地区为湖北仙桃,联系地址在仙桃市仙桃大道巨臣铂域二号楼。她本科学历,执业至今已承办逾6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90余件,侵权纠纷500余件。其执业涉及民商事、刑事等多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多种刑事罪名的辩护。
二、返还原物纠纷案情简介
原告肖X与被告袁X曾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肖X购置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为该房屋单独所有权人。袁X母亲曾转账17万元给肖X,部分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之后肖X办理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并收房。二人分手后因财产分配产生纠纷,经民警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搬离房屋、配合出售,袁X违约则肖X有权要求其搬走,经济纠纷另诉解决。然而,袁X未经肖X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肖X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X搬离并返还房屋。
三、办案过程与证据呈现
2024年8月23日,法院对该案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并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法院对这些证据及事实进行了核查认定。
四、案件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X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案涉房屋;驳回原告肖X要求被告搬离房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袁X负担。判决理由为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肖X为单独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袁X未经同意擅自出租房屋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肖X的房屋所有权,肖X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袁X出租房屋后已不在该房屋居住,肖X要求其搬离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袁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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