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吕飞飞于2018年开始在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服务地区主要为安阳,其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义乌商贸大厦14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远超百件,主要客户类型涵盖个人与企业。工作方式上,既侧重诉讼业务,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也涉及非诉业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过失致人死亡案
在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上诉人李X与被害人刘X系情人关系。2019年10月24日晚,李X酒后驾车载刘X驶入高速,途中二人因琐事争吵。刘X因车内温度高脱外套,李X打开副驾驶车窗让其穿衣服,刘X以跳车威胁李X关窗,李X未答应也未停车,刘X遂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李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吕飞飞作为李X的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李X虽存在酒后驾车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况,但刘X跳车这一行为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在诉讼过程中,吕飞飞着重强调刘X自身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影响,从法律适用上,依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为李X进行辩护。最终,在吕飞飞的努力下,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李X作出了相对合理的判决。
串通投标案
2014-2015年,被告人张X伙同他人在参与两个“某城中村改造工程”投标时,借用江海XX公司资质,并串通多家公司投标,中标金额达1.3亿余元。吕飞飞介入此案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他详细分析案件的量刑情节,收集对张X有利的证据,如张X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是否有自首情节等。通过与法院的充分沟通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最终为被告人张X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避免了张X遭受长期的牢狱之灾。
涉卡案件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让他人办理银行卡并交给上线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赵X的行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数罪并罚。吕飞飞作为赵X的代理人,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认为赵X收购他人银行卡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应只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法庭上,吕飞飞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读,向法庭阐述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吕飞飞的辩护意见,认定赵X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成功将重罪辩成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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