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市中山区的一起修理合同纠纷中,原告王X作为车辆驾驶人、事故全责方,实际支付了78万元维修费用。然而,被告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却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且仅同意退还部分费用,这让王X陷入了不利局面。此时,王X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委托她为自己维权。刘瑶律师2014年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承办近200件案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主体资格之争
被告坚称原告非车辆所有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刘瑶律师仔细审查案件,发现原告实际委托维修并支付费用,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修理合同关系,而第三人也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在法庭上,刘瑶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体适格。
违约行为认定
被告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就放任车辆被开走。刘瑶律师深入研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指出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她详细阐述了相关规定,强调未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在刘瑶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了她的观点,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返还维修费。
返还金额确定
原告自认部分维修有效,自愿放弃已完成维修项目费用187,865元。刘瑶律师根据这一情况,准确计算出应返还款项为592,135元,并主张以该金额为基数计算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刘瑶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成功为原告王X扭转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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