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他接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涉及农户与村委会的权益之争,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展开了一系列专业服务。
确定抗辩思路
翁鹏威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抗辩思路,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同时,根据案件关联情况,申请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证据提交与鉴定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翁鹏威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村社区规模调整文件等关键证据。此外,他还提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然而,因各方均未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未能启动。
庭审质证与反驳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仲裁裁决合法有效”“原告领取款项构成事后追认”“案涉地块标的物灭失”等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他明确指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未满足,原告从未授权他人签订收回合同,且土地收回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对于原告领取的款项,他强调其性质无法直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不能构成对代签合同的追认。
回应特殊抗辩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亦为他人代签故无权起诉的观点,翁鹏威律师强调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系原告合法取得,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与案涉代签的收回合同性质截然不同,不能以此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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