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案例一: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多年,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在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陷入绝境。吴律师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公司与张某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本金。
案例二:同样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律师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争议,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节点,揭示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关键一步: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关注股东出资情况,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依法起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住这三点:一是股东资格认定不单纯看签字,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二是认缴出资是严肃法律承诺,要承担责任;三是参与工商登记要审慎,保管好个人证件,知晓法律责任。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公司债务执行难和股东责任纠纷时,不要轻易放弃。法律为我们提供了维权途径,只要善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他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不少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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