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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婚姻家庭与刑事辩护樊梦怡律师:专业精准解纷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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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1 · 2010人看过
导读:樊梦怡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深耕法律领域十余年。她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不仅如此,她身兼多职,担任九江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副主任、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修水九江创业商会监事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解员,还曾是九江市妇联“法律明白人”项目讲师团成员。这些丰富的履历和多重身份,使她能精准把握司法导向,深入了解行业需求,具备更强的公信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九江婚姻家庭与刑事辩护樊梦怡律师:专业精准解纷获认可

专业领域深度剖析

樊梦怡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建工领域及经济纠纷。在刑事辩护方面,她精通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罪轻辩护路径设计等,能精准拆解案件焦点,挖掘关键突破口;在婚姻家庭领域,对于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复杂问题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在建工领域,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等;在经济纠纷方面,对股权代持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有专业的应对策略。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

案情:原告卢XX与被告樊XX因父母封建思想,相识19天后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无子女和共同财产。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但撤诉后被告未改变,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撤销上门字帖。被告辩称尽到丈夫责任,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律师履职:樊梦怡律师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为被告进行辩护,强调被告在婚姻中的付出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观点。

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同时,因签订字帖的双方为原告父母与被告,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诉处理,判决原告返还被告价值6200元的金首饰。

【解答】:离婚时,一方送给另一方的金首饰是否需要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被告送给原告的金首饰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物,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现双方离婚,法院判决原告返还金首饰。具体是否返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樊梦怡律师秉持“专业、诚信、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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