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金融诈骗辩护 > 合同诈骗案:技术与法理的深度博弈

合同诈骗案:技术与法理的深度博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0 · 1563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案例展示: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导读:曹亮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10xxxxxxxxx1502。他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多件。其中,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类案件超500件,占比约60%,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占比30%多。他身兼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多项职务,秉持为人民服务理念,维护委托人利益。
合同诈骗案:技术与法理的深度博弈

合同诈骗指控下的辩护挑战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涉及两起与不同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纠纷。一起是XX公司与xx公司在2008年签订购煤协议,因煤炭行业价格下滑、质量问题及第三方未及时出具调拨单等因素,合同未履行,XX公司仅偿还部分款项;另一起是2011年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同,xx公司支付665万元承兑汇票后,XX公司未按约供货,仅供应部分煤炭及退款

技术细节剖析与辩护策略

辩护人曹亮针对指控发表辩护意见。对于第一起案件,指出合同未履行是客观因素导致,XX公司有履行能力,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第二起案件,通过辽宁XX公司出具的收款说明、供应商明细帐等证据,证明665万元用于购煤,XX公司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货是因洗煤设备协调问题及仓库煤炭自燃等原因。

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部分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不予支持。虽判决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但仅认定部分犯罪事实,避免了可能的无期徒刑判决,这体现了曹亮律师在案件辩护中对技术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法理的深入运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