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指控下的辩护挑战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涉及两起与不同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纠纷。一起是XX公司与xx公司在2008年签订购煤协议,因煤炭行业价格下滑、质量问题及第三方未及时出具调拨单等因素,合同未履行,XX公司仅偿还部分款项;另一起是2011年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同,xx公司支付665万元承兑汇票后,XX公司未按约供货,仅供应部分煤炭及退款。
技术细节剖析与辩护策略
辩护人曹亮针对指控发表辩护意见。对于第一起案件,指出合同未履行是客观因素导致,XX公司有履行能力,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第二起案件,通过辽宁XX公司出具的收款说明、供应商明细帐等证据,证明665万元用于购煤,XX公司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货是因洗煤设备协调问题及仓库煤炭自燃等原因。
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部分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不予支持。虽判决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但仅认定部分犯罪事实,避免了可能的无期徒刑判决,这体现了曹亮律师在案件辩护中对技术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法理的深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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